据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27日对外发布通知称,为促进节能环保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、涂料征收消费税。在生产、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,适用税率均为4%。
通知明确,原电池、蓄电池均在征收范围之内;但对部分类型电池免征消费税,包括:无汞原电池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(又称“氢镍蓄电池”或“镍氢蓄电池”)、锂原电池、锂离子蓄电池、太阳能电池、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。
通知还明确,2015年底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;自2016年1月1日起,对铅蓄电池按4%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此外,通知要求,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/升(含)的涂料免征消费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