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央行叫停二维码支付及虚拟信用卡业务至今已有月余,随着余额宝收益率的逐渐下降,10号文的下发也显得有些波澜不惊,央行监管余额宝这一话题的热度已逐渐散去。在大众渐趋于冷静的现在,在撇开各种公关软文和无脑回复的的干扰时返回头重新思考支付宝、余额宝的问题,也许能更加清楚的看清问题的本质。
一、余额宝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?
如果有一款产品能发挥推动历史的作用,即便它的生命周期再短暂,也必将非常光荣。
——马云,2014年3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
诚然,如果一个公司的一项产品能够做到推动历史,那确实是值得骄傲的事情。但是有没有到倒逼这个层次,似乎还有待商榷。那么我们来看看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。
贷款方面:
1987年1月,人民银行发布《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》规定商业银行可上浮20%下浮10%贷款利率。
1996年5月,商业银行贷款上浮幅度由20%缩小为10%,下浮10%不变。
1998年10月,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10%扩大到20%;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%扩大到50%。
1999年4月,县以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最高可上浮30%。
同年9月,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为30%,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仍为10%,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为10%。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政策保持不变。
2003年8月,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,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倍。
2004年1月,商业银行、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1.7倍,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,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.9倍不变。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、规模大小分别制定。
2004年10月不再设定除信用社外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,同时存款利率允许下浮。
2013年7月,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。
存款方面: